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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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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訓練課程,事業單位最慢應何時派員受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才不會遭到處分?

答覆:

(1)依現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條文,要求雇主自113年1月1日起,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如逾上述規定之日期,事業單位相關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仍未完成訓練,勞動檢查機構將依法予以處罰。

(2)事業單位雇主應及早指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Default.aspx)之「訓練課程」查詢功能項下,查詢已登載課程場次及開課時間,並儘速報名及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以保障相關工作者之安全。

問題2.過去曾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一般教育訓練者,是否仍須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

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已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故過去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仍須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問題3.過去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時數?

答覆:

111年7月6日以前,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須增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該課程與111年7月7日施行之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不同,故無法抵充。

問題4.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該車工作平台之其他搭乘人員是否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答覆:

(1)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等相關應辦理事項。
(3)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受雇主指定之專人,如有擔負前述突發事件之處理工作,並操作高空工作車之需要,仍須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以利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4)綜上,除前述使用高空工作車執行高空作業之相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無強制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但應確實配戴安全帶等防護。

問題5.外籍工作者已取得國外相關證照在我國工作場所操作高空工作車,是否可逕予採認?

答覆:

(1)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未排除外籍工作者接受訓練之要求。
(2)事業單位聘僱之外籍工作者如須操作高空工作車,雇主仍應依法使該工作者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通過測驗,取得資格。又鑑於外國相關法令與我國不同,且並無相互採認或轉證制度,故對於在臺且已取得國外相關操作證照之外籍工作者,尚無法據以採認。為確保工作現場之連繫溝通,現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講師授課及學術科結訓測驗使用之語言均為中文,故雇主派訓之外籍工作者宜考量需有一定中文能力。
(3)外籍工作者尚未接受教育訓練及通過測驗之前,如有搭乘高空工作車之工作需求,建議由雇主指派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問題6.未滿18歲之人員,可否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

查駕駛車載型高空工作車須領有汽車普通駕駛執照,而其考領駕駛執照之資格須年滿18歲以上,爰未滿18歲者不得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